江苏泽豪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泽豪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淮安金盛装饰城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执97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泽豪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机构代码:91320800786330238L。
法定代表人:曹泽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金盛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广举,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泽豪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淮安金盛装饰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812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淮安金盛装饰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泽豪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费1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根据判决书确定的地址,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所在地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该公司已人去楼空,大门紧闭。
4、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公告查封被执行人淮安金盛装饰城有限公司在淮安市××路××号建设的在建工程,因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未处置。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报告的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兆
审判员 姚向东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