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民初7023号
原告: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卢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子光,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华,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金城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金城发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金城发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金城发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金城发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3.53元,由原告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黎中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曾玉琴
书 记 员 叶佩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