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世纪豪庭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民初15951号
原告: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817XW。
法定代表人:卢锦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东莞市世纪豪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90。
法定代表人:潘某1。
被告: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960G。
法定代表人:潘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世纪豪庭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向原告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该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雄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颖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