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执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威远环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3311817XW。

法定代表人:卢锦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子光,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朋,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阇西村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63846960G。

法定代表人:潘志成。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9民终2065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1年1月4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66717.51元,诉讼费3191元,利息45275.66元,迟延履行利息2287.10元,并承担案件相应执行费4662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法定代表人下落暂不明。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经查,本案在诉讼阶段,本院以财产保全对被执行人于中国农业银行44×××51账户、在中国银行81×××01账户进行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现该账户暂无可供执行存款。

(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镇××小组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府集用(××)第××号],本院已对该土地予以轮候查封,查封限期三年。上述土地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为(2018)粤1971执1225号的案件首先查封,并由该院处理,本院已向该院申报了本案债权。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综上,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守庆

审判员  卢秀文

审判员  詹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仲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