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执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威远环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3311817XW。
法定代表人:卢锦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子光,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朋,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阇西村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63846960G。
法定代表人:潘志成。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9民终2065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1年1月4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66717.51元,诉讼费3191元,利息45275.66元,迟延履行利息2287.10元,并承担案件相应执行费4662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法定代表人下落暂不明。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经查,本案在诉讼阶段,本院以财产保全对被执行人于中国农业银行44×××51账户、在中国银行81×××01账户进行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现该账户暂无可供执行存款。
(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镇××小组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府集用(××)第××号],本院已对该土地予以轮候查封,查封限期三年。上述土地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为(2018)粤1971执1225号的案件首先查封,并由该院处理,本院已向该院申报了本案债权。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综上,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守庆
审判员 卢秀文
审判员 詹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仲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