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387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威远环岛路107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311817XW。
法定代表人:卢锦贤。
委托代理人:黎政斌,系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0402348XJ。
法定代表人:毕天琪。
被执行人:深圳前海中成金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海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61740XT。
法定代表人:张毅。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1民初315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成金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78005.13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69321.26元(截止至2020年10月31日),后续逾期付款利息(以2178005.13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765.01元,保全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合计309321.84元,扣除执行费4539.83元后,余款304782.01元将退给申请执行人;(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莞市松山湖的房产【房产证号:粤(2020)东莞不动产权第XXXX】、东莞市松山湖的房产【房产证号:粤(2020)东莞不动产权第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本案保全阶段案号(2020)粤1971民初31518号于2020年11月2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中成卫星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莞市松山湖的房产【房产证号:粤(2020)东莞不动产权第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点对点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38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施 鑫 钢
审判员 王 耀 芬
审判员 司徒卓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智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