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05执异12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628号1512房。
法定代表人:黄俊富。
委托代理人:郭雄生,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白沙中心南路80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卢锦贤。
委托代理人:邹育兵、严珊珊,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申请保全人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案号:(2022)粤0105执保37号】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房的查封。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案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黄洋洋
审判员  孙雪莹
审判员  官芸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均兰
李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