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乐昌市美斯格林顿世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81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威远环岛路10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卢锦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朋,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昌市美斯格林顿世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乐城人民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群。
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乐昌市美斯格林顿世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281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乐昌市美斯格林顿世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欠款2218044.14元。因被执行人乐昌市美斯格林顿世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2年2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2218044.14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计,执行费24580元),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于2022年4月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乐昌市美斯格林顿世纪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乐城人民南路19号的房屋以及乐昌市××乐韶公路(开发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债权尚余2218044.14元(未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2458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281执4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 旭 坚
审判员 欧 彩 凤
审判员 李  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文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