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家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执6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威远环岛路107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3311817XW。
法定代表人:卢锦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朋,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华,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家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阇西村滨海中心商业街A1栋商铺12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K2JX7N。
法定代表人:高庆忠。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民终11668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1年4月19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东莞市家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宏科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金3391500元、利息639066元(暂计)、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8647.35元(暂计)、受理费18899.1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3181元,上述暂合计为4121293.51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一)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家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平安业银行账号为1500××××1492的银行账户,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至2022年5月6日。但上述账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关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关于被执行人东莞市家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向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莞市沙田镇阇西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被执行人东莞市家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五、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无反馈财产线索信息。
综上,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守庆
审判员  卢秀文
审判员  詹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简仲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