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凯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3101民初1782号
原告:湖南凯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20号(湖南华升工贸有限公司)1718房。
法定代表人:杨志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生,男,1950年2月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保靖县人,大学文化,州住建局招标办退休职工,住湖南省吉首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69号(州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304号房)。
法定代表人:郑云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华,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小学文化,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吉首市悦鑫宅区(系郑云明之妻)。
原告湖南凯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公司)诉被告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跃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生、被告安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监理费37.5万余。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由被告开发兴建的“金地明珠商住楼”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标号州监字[2011]-014号,按合同约定从2015年11月起至竣工每月支付15000元监理报酬,截至2017年9月欠付2015年1月至12月6万元,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31.5万元,共计欠付37.5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吉首市人民法院。
被告安跃公司辩称:1.没有欠被答辩人工资,G栋、H栋2015年就开始停工了,有三个股东,答辩人安跃公司只占了三分之一股份,2015年停工后,2016年、2017年就更不存在还欠被答辩人钱,2015年的9万元,其中有3万元要求被答辩人退回答辩人安跃公司。
本院认为,依照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四十九条关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争议,应当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双方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凯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5元,退回给湖南凯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卫清
人民陪审员  陈万东
人民陪审员  孙 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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