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保240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风路1号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6703250X2。
法定代表人:周元勇,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投资促进中心三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5HC7B77。
法定代表人:谭斐,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赣0112执保240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志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英崽
书 记 员 汪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