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27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风路**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6703250X2。
法定代表人:周元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菊明,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平,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投资促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5HC7B77。
法定代表人:谭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亮,系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婷,女,汉族,1981年8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赣0112民初275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谢玉庆
人民陪审员  危荣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李素莹
书 记 员  刘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