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2759号
申请人: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风路**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6703250X2。
法定代表人:周元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菊明,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平,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投资促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5HC7B77。
法定代表人:谭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41019192020000085)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南昌华创兴洪置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谢玉庆
人民陪审员  危荣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素莹
书 记 员  刘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