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石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2144号
原告:九江**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苏山乡苏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MA388PNK1R。
法定代表人:刘祥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江西朗秋(东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成,江西朗秋(东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风路1号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6703250X2。
法定代表人:周元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以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石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749元由原告九江**石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彭芳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舒胜璈
书 记 员 汪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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