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02民初3993号
申请人:***,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醉,袁州区秀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申请人: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风路1号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6703250X2。
法定代表人:周元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宜春天虹购物中心,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TCE82F。
法定代表人:刘光裕。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宜春天虹购物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宜春天虹购物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227904.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宜春天虹购物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227904.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如逾期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易艳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