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02民初3993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木工,住高安市。
被申请人: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风路1号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6703250X2。
法定代表人:周元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宜春天虹购物中心,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TCE82F。
法定代表人:刘光裕,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宜春天虹购物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赣0902民初39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宜春天虹购物中心的银行存款227904.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宜春天虹购物中心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宜春天虹购物中心因本案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易艳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凯亮
代书记员 曹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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