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02民初3993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风路1号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6703250X2。
法定代表人:周元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宜春天虹购物中心,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TCE82F。
负责人:刘光裕,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大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宜春天虹购物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宜春天虹购物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宜春天虹购物中心的起诉。
审 判 员 易艳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凯亮
代书记员 曹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