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鑫兴门窗厂与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10658号
原告: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鑫兴门窗厂,住所地聊城高新区光岳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杨之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明,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闸口北。
法定代表人:杨庆敬,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鑫兴门窗厂与被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鑫兴门窗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晋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