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总公司化工机械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1502民初9000号
原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闸口北.
法定代表人:杨庆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立阔,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总公司化工机械厂,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雷,厂长。
授权代理人:宋海燕,男,该厂职工。
授权代理人:白立普,男,该厂职工。
被告:鲁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区化工产业园内鲁西集团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金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风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聊建二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总公司化工机械厂(简称化工机械厂)、鲁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准许原告撤回对鲁西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之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聊建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在达到过户条件时协助办理已抵债给了原告的化工机械厂名下的位于花园北路66号院内1号楼1、2、3层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2001年,聊建二公司与化工机械厂达成以商住楼抵顶工程款的协议,但始终未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双方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2001年7月17日所签署协议项下抵债房屋为登记在被告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总公司化工机械厂名下的位于聊城市花园北路66号院内1号楼的1、2、3层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共计1294平方米,根据交工协议约定抵顶工程欠款数额确认为叁佰陆拾贰万叁仟贰佰元(¥362.32万元)整。
二、根据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呈报鲁西集团有限公司等两个单位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土地出让金方案的请示》(聊自然资规呈[2020]301号)、聊城市人民政府《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鲁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第一中学变更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土地出让金方案的批复》(聊政复【2020】127号),原被告经核算确认:原山东聊城化工机械厂1号、2号综合楼用地位于花园路以西、振兴路以南,涉及建筑面积为2557.78平方米,需补缴土地出让金(251.27万元)贰佰伍拾壹万贰仟柒佰元整。原告承担1号综合楼【抵债房屋(1-3层商业楼),建筑面积1294平方米】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壹佰贰拾柒万壹仟贰佰元整(127.12万元);2号楼(建筑面积1263.78平方米)应分摊的壹佰贰拾肆万壹仟伍佰元整(124.15万元)的出让金由被告承担,具体缴款时间由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最晚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缴纳。
三、缴清土地出让金后被告需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抵债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四、抵债房屋(1#综合楼1、2、3层)过户确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税金、手续费等)全部由原告承担;(2#综合楼)过户确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税金、手续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方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