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3575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全、李文娟,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2月4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57815R),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杨庆敬,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凯、张锋,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DHD0618),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光梦,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在确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克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