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293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胡秀全,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回族,1983年2月4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57815R。
法定代表人:杨庆敬,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坤(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97年1月3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济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雷(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88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DHD0618。
法定代表人:陈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