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21民初4251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大布乡后布村,身份证号码:3725221967********。
原告:***,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大布乡后布村,身份证号码:3725221979********。
原告:***,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大布乡后布村,身份证号码:3725221980********。
被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闸口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聊建集团第二建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山东聊建集团第二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赔偿损失费27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7日,山东聊建集团第二建筑公司在后***6#住宅楼建筑施工中将预混砂石料倾倒在邻近房顶上,造成房顶彩钢瓦大面积污染损坏。去年因房顶漏雨我们刚自筹资金做的彩钢瓦,根据我国《建筑法》、《物权法》规定: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造成直接损失140㎡X160元/㎡=22400元,误工费5400元,共计27800元。
山东聊建集团第二建筑公司辩称,一、原告所述损坏事实不属实,不存在140平方米的损坏。2022年5月7日,被告施工过程因临时停电将预拌砂浆不慎滴落在原告的屋顶上,但是当时已经进行了清洗,留有部分印记,但并非原告所述的大面积污染损坏,尤其是不存在140平方米的事实。二、被告愿意采取喷漆等补救措施。对于存在印记的部分,被告愿意承担喷漆等补救措施,但是由于并不是完全损坏,因此无法按照原告所述赔偿全额损失和误工费。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决被告承担修复义务,驳回原告所述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5月7日被告山东聊建集团第二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故将吊在塔机上的预混砂石料浆洒落在三原告的屋顶上,致原告屋顶大面积污损。事发后,被告工人对原告屋顶进行了清除,但仍存在污损情形。2022年11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7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照片、销子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原告屋顶污损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数额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对此也不予认可,庭审中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也不同意申请对损失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故原告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中被告表示愿对原告屋顶因砂石浆造成的污损面积进行修复,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屋顶因砂石浆造成的污损面积进行修复。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元,由被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