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祥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建程建材租赁站与贵州祥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03民初4112号
原告:遵义市建程建材租赁站,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泥桥社区油房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3MA6GRB2C0F(1-1)。
经营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柯,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懋强,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祥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绥阳县洋川镇雅泉大道(绥阳县商会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MA6DMB245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10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遵义市建程建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祥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遵义市建程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建程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建程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