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通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通用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504执保52-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通用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杏新,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16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42×××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2045.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魏 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