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504执保52-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通用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杏新,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16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42×××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2045.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魏 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