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通用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2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澄民初字第012***号
原告南京通用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工业集中区汤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嘉泽镇中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通用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通用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南京通用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通用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原告南京通用钢结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南京通用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