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恢13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阳谷县。
被执行人:***,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阳谷县。
被执行人: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99号。
本院在执行***与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以(2019)鲁1502执3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聊城市安泰城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安置费。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现被执行人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置费用已发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聊城市安泰城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安置费41万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收款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湖西支行
账号:15811701040010888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