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异46号
异议人(案外人):聊城民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路111号财金大厦5层5-2室,法定代理人姜慧勇。
委托代理人李婷,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聊城市柳园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邢同召,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聊城民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查封位于聊城市柳园街道办事处柳园南路的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柳字第0××9号房屋中1幢三层楼房1198.46m2、7幢三层楼房1282.35m2、24幢一层平房43.2m2房屋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聊城民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聊城民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聊城民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宙
审判员 于敬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