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2401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本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全,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本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99号。
负责人:袁广谱,负责人。
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立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至2022年6月30日止,并承担房屋修缮义务;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及其诉讼请求于2021年1月13日曾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于2021年3月3日做出(2021)鲁1502民初767号判决书,目前该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文书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原告以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主张权利,显系重复主张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国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峰
书记员王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