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民初1441号
原告: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邢同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林,聊城高新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聊城华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
原告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华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田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