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

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执保906号
申请人: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站前街北首与新北环路交界口路东。
法定代表人:胡书革,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化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鲁1502民初6892号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昕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