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

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山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2327号
原告: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杜云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玲,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海川路9号产学研基地财富中心T2楼。
法定代表人:刘满意,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聊城市旅游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19号摩天轮南楼。
法定代表人:刘洪林,董事长。
原告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旅游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88元,减半收取计540.44元,由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穆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梦雨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2327号
原告: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杜云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玲,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海川路9号产学研基地财富中心T2楼。
法定代表人:刘满意,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聊城市旅游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19号摩天轮南楼。
法定代表人:刘洪林,董事长。
原告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旅游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88元,减半收取计540.44元,由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穆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