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

***与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7756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偶:杜云之,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少林武校项目部经理,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泉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苑延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