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聊东商初字第227号
原告付建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XX成,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敬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
法定代表人侯延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堂路13号新东方名人苑。
法定代表人张玉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甄天伦,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建军与被告聊城市敬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聊城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江居才
审判员 李 莉
审判员 胡 敏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