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敬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聊城市敬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王卷帽资产管理委员会东组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民终27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敬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育生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侯延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华,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娟,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王卷帽资产管理委员会东组,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11号(110指挥中心东邻)。
负责人张保全,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公才,聊城高新龙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聊城市敬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王卷帽资产管理委员会东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7)鲁1502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聊城市敬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交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7)鲁1502民初4466、4467号聊城市敬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别诉被上诉人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王卷帽资产管理委员会东组与陈奇、朱文斌租赁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的受理通知书,拟证明本案争议焦点恰恰是上述两案的审理焦点,请求本案中止诉讼。被上诉人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王卷帽资产管理委员会东组提交其在上述上诉人提起的另两案诉讼中向本案原审法院提交的信函,拟证明其不再向任何人出租涉案租赁物。本案与上述两案有关联,应结合着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7)鲁1502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聊城市敬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石 鑫
审判员 孙久强
审判员 郭召勇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