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敬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王卷帽资产管理委员会东组、聊城市敬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5民终29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王卷帽资产管理委员会东组,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11号(110指挥中心东邻)。
负责人:张保全,东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公才,聊城高新龙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敬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育生街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侯延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娟,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杰,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王卷帽资产管理委员会东组(以下简称王卷帽资管委东组)因与被上诉人聊城市敬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建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卷帽资管委东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费用由敬业建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王卷帽资管委东组与敬业建安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租赁的临街楼与后部租赁场地系一整体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17年5月1日。但敬业建安公司在租期届满前,既不表示续租也不交纳续租租赁费。因市场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王卷帽资管委东组对敬业建安公司租期已届满的租赁物,经本组村民提议,均以公开招标方式重新招标对外招租。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的招租,原承租人不参加招、投标活动的,依法不享有优先承租权。所以,王卷帽资管委东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最终由本组村民陈奇、朱文斌分别中标,并以5万、15万元的中标价格获得承租权。敬业建安公司以其享有优先承租权为由,就本案返还租赁物事宜,在两级法院经历多种案由、8次诉讼,至今仍未能全部收回租赁物。敬业建安公司在承租期间所建临时简易平房几十间,至今仍存留在原租赁场地,导致王卷帽资管委东组无法对整体租赁物行使权利,严重影响了实用价值。敬业建安公司系依一份合同租赁的临街楼和后院场地,理应依约一次性全部返还整体租赁物,不存在分批分期返还的方式。原审法院判称“2018年12月10日敬业建安公司已全部搬出案涉租赁物”与客观事实不符,应依法撤销该判决并改判。二、原审判决对租期届满后,场地超期占用费方面认定事实不清,计算方式有误,且于法无据。原审判决称:“王卷帽资管委东组在限期内未提交书面申请,应视为其放弃鉴定申请,……王卷帽资管委东组要求敬业建安公司赔偿20万元的损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其诉求法院不予支持。”王卷帽资管委东组在原审期间,已将朱文斌、陈琦公开招标中标的租金20万元书证提交法院,并已经质证。而且敬业建安公司在原审答辩中,辩称愿以新租赁人(指朱文斌、陈琦)的价格(即中标租金20万元)优先承担,但王卷帽资管委东组不租给敬业建安公司。原审判决书中已明确注明敬业建安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充分说明案涉租赁物全新的租金20万数额有据可依,无需鉴定即可确定敬业建安公司超期占用费数额。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原租合同价判决于法无据,理应改判。在原审法院庭审期间,王卷帽资管委东组根据敬业建安公司超期占用时间的事由,在原诉求赔偿20万元的损失外,另补增诉讼标的,但原审法官当庭即说得不到支持,所以王卷帽资管委东组未补交增加的20万元损失诉讼费。但是,本案王卷帽资管委东组的原审诉求损失赔偿额即20万元,立案时所缴纳的诉讼费就是按诉标20万元交纳的诉讼费。原审判决称“在限期内未多交诉讼费,不予支持王卷帽资管委东组的原审诉求”,那么,起诉本案诉标即为20万元的损赔数额,原审判决却借故按原租赁合同价计付超期占用费,于法无据,明显的偏袒敬业建安公司一方,严重的损害了王卷帽资管委东组的合法权益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请求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卷帽资管委东组的上诉理由和客观事实调查核实后,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或发还重审,保护王卷帽资管委东组的合法权益。
敬业建安公司未进行答辩。
王卷帽资管委东组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敬业建安公司返还租赁物,赔偿超期占用原租赁物的经济损失20万元,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为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敬业建安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4月7日,王卷帽资管委东组与敬业建安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出租方(王卷帽资管委东组)将其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的院落一处(面积约4亩)及三层临街楼一栋(面积约800平方米),租赁给承租方(敬业建安公司)使用;租期10年整,自200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止;租金40000元/年;合同第四条约定:“从出租方将场地交给承租方使用之日起,承租方征得出租方同意后,将自行建设房屋,其费用自付。楼房使用期间,不经出租方同意,不准进行其改造,维护好原样。承租方建设房屋时,出租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如因城市规划需要,需搬迁时,自建房屋补偿费应归承租方所有,土地补偿费由出租方所有。如合同期满,房屋将由国家有关房屋估价中心代估价,出售给出租方或承租方自行拆除运走房屋拆下来。”合同第六条第3项约定:“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本承租方有优先权继续承租。”合同生效后,王卷帽资管委东组将案涉租赁物交付敬业建安公司使用,敬业建安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了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在其租赁院落内自建房屋数间。
另查明,王卷帽资管委东组于2017年4月27日又与朱文斌签订该案涉院落租赁合同、与陈奇签订该案涉楼房及邻楼小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均为2017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2018年1月16日,王卷帽资管委东组与朱文斌、陈奇签订了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解除了双方于2017年4月2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2017年5月16日,王卷帽资管委东组将敬业建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鲁1502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敬业建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鲁1502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敬业建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的院落一处(面积约4亩)及内建的三层临街楼一栋(面积约800平方米)等租赁物,返还王卷帽资管委东组,并拆除其自建房屋及清除其租赁物内的其他物品。敬业建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2月24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5民终251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敬业建安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将场地内建筑设施及杂物清理,临街楼于2018年10月20日,场内建设的房屋未拆除。在审理过程中,王卷帽资管委东组增加2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申请对租赁物的损失进行鉴定,但在一审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和书面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王卷帽资管委东组、敬业建安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王卷帽资管委东组按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敬业建安公司使用,敬业建安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合同期满后及时返还租赁物。敬业建安公司在合同期满后未返还租赁物,侵犯了王卷帽资管委东组的合法权益,应赔偿其相应的损失。本案中王卷帽资管委东组的经济损失实际为超期占用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卷帽资管委东组申请对损失进行鉴定,但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应视为其放弃鉴定申请。而王卷帽资管委东组亦的确有一定的损失,因此,占用费应参照双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计算。庭审中王卷帽资管委东组、敬业建安公司均认可至2018年12月10日,敬业建安公司已全部搬出案涉租赁物,因此,占用费应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结合原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年4万,每月应为3333.33元,每天应为109.58元,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敬业建安公司占用租赁物的时间为19个月零8天,应付占用费64209.95元(40000+3333.33×7+109.58×8)。敬业建安公司辩称合同到期前王卷帽资管委东组擅自对外出租致使敬业建安公司不能继续租赁并交纳租赁费,敬业建安公司明确表示以新租赁人的价格优先承租,但王卷帽资管委东组不租给敬业建安公司,所以双方的租赁合同早已解除,王卷帽资管委东组已收回租赁物,且敬业建安公司已于到期前将租赁物腾空,未再继续使用,未给王卷帽资管委东组造成任何损失。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敬业建安公司已于到期日将租赁物返还王卷帽资管委东组。在审理过程中王卷帽资管委东组增加20万元的诉讼请求,但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不予审理。王卷帽资管委东组要求敬业建安公司赔偿20万元的损失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其诉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一、限敬业建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卷帽资管委东组超期占用租赁物的损失64209.95元;二、驳回王卷帽资管委东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王卷帽资管委东组承担2895元,敬业建安公司承担1405元。
二审中,王卷帽资管委东组提交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执1381号执行通知书一份及限制消费令一份、报告财产令一份,通知书的送达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该通知书是通知敬业建安公司执行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1500号判决书的通知,拟证明敬业建安公司接到上述通知后,直至今日开庭时间,并未将其在租赁期间所建的简易房拆除,仍存留在案涉租赁场地,虽然王卷帽资管委东组已经申请执行程序,原审法院执行庭以判决书未明确判决由哪一方拆除为由,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场地的物品及简易房依约由敬业建安公司自行拆除,至今敬业建安公司仍然没有按照约定主动拆除租赁场地上的简易房屋,据此敬业建安公司应当按照招标中标的租赁价格给付场地占用损失费用。敬业建安公司未进行质证。
本院二审查明;王卷帽资管委东组认可敬业建安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将院内建设设备搬出,但建设的房屋没有拆除,临街楼已于2018年10月20日全部搬清。2017年4月,陈奇、朱文斌与王卷帽资管委东组就案涉租赁物的总租金为20.1万元。
本院认为:(2018)鲁15民终2518号民事判决中,已认定案涉《院落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并判决敬业建安公司返还案涉租赁院落房屋及拆除自建房屋,清除租赁物内的其他物品。本判决生效后,敬业建安公司并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在被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至今尚未拆除院内房屋并全部返还租赁物,系无权占有,侵害了王卷帽资管委东组的权益,一审判决敬业建安公司赔偿王卷帽资管委东组超期占用费,并无不当;敬业建安公司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份陆续搬出并停止使用租赁经营期间,亦应支付给王卷帽资管委东组相应的占用费用。
案涉合同签订于2007年,距今已十二年之久,这期间房租涨幅较高,一审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房屋占用费,有失公平。本案一审中,双方均认可2017年王卷帽资管委东组就案涉院落进行了公开招标,通过招标王卷帽资管委东组与案外人陈奇、朱文斌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年租金共计20.1万元,且敬业建安公司认可其曾向王卷帽资管委东组表示按竞标价值继续租赁。以上事实能够认定王卷帽资管委东组要求按年租金20万元赔偿占用租赁物的费用,符合当下案涉院落的租赁价值。本院考虑双方曾发生优先承租权纠纷,本院酌定敬业建安公司赔偿给王卷帽资管委东组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20日之间占用费20万元。至于2018年10月20日后因敬业建安公司未拆除院内房屋的问题,因尚在执行阶段,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王卷帽资管委东组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其他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
二、限被上诉人聊城市敬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王卷帽资产管理委员会东组超期占用租赁物的损失20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300元,均由聊城市敬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召勇
审判员  石 鑫
审判员  孔繁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志新
书记员肖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