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敬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聊城市敬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办事处王卷帽资产管理委员会东组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5民终2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敬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育生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侯延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娟,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办事处王卷帽资产管理委员会东组,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11号(110指挥中心东邻)。
负责人:张保全,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公才,聊城高新龙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聊城市敬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建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办事处王卷帽资产管理委员会东组(以下简称王卷帽东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敬业建安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租赁合同到期前,被上诉人以所谓招标的方式,与其他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侵犯上诉人的优先承租权,双方因此发生多次诉讼。后被上诉人明确表态,解除与他人的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物。在租赁合同到期前,被上诉人就已经收回了临街楼房,所以不存在上诉人将临街楼再次返还的情况。面积约4亩的院落,被上诉人也早就收回并建设了新的楼房,同样不存在上诉人返还的问题。(二)出租院落内的自建房屋面临拆迁,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如因城市规划需要,自建房屋补偿费应归承租方所有”,而且该自建房屋不拆除对被上诉人的权益造不成任何影响,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自行拆除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且该条约定也是说期满后自建房进行评估,出售给出租方或自行拆除,是可选择适用的约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应本着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审计作价房产价值,折价给出租方,不应让上诉人拆除,更不应判决上诉人无偿拆除。
王卷帽东组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依法应予维持。被上诉人方为避免纠纷,与中标的承租人陈奇和朱文斌解除了承租关系,造成自身近三十万元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对另行起诉的两个案件自动撤诉,东昌府区法院已裁定准许。上诉人又以本案第一次诉讼上诉理由重复上诉,属于恶意诉讼,其目的是给被上诉人方造成经济损失。为避免给答辩人造成新的损失,请求二审法院尽快给予公正判决。上诉人本次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称在租赁期间所建的简易房即将拆迁,拖延诉讼时间,其真正的目的是在双方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争取额外的收益,上诉人应当清楚在租赁场地为了本公司经营所建的简易房,已经使用十年之久,使用价值已体现,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届满期限为2017年5月1日,租赁合同第四条有明确约定,前半部分应属于双方协商部分,如果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作为承租人应当在租期届满前将所建的简易房以及其他设备设施全部清空,将涉案场地恢复到租赁前的状态。本案租赁合同届满后,已达十五个月之久,上诉人借故诉讼,给被上诉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至今无法挽回,请求二审法院调查核实后公正裁决。
王卷帽东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继续使用原租赁场地及楼房,并清理租赁场地、楼房内属于被告的所有财产及其他物品;2.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给王卷帽东组造成的损失(场地、楼房占用费)约35000元。一审法院重审时,王卷帽东组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第二项诉讼请求另案处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4月7日,王卷帽东组、敬业建安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出租方(王卷帽东组)将其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育生街北边路西的院落一处(面积约4亩)及三层临街楼一栋(面积约800平方米),租赁给承租方(敬业建安公司)使用;租期10年整(自200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止);租金40000元/年;该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从出租方将场地交给承租方使用之日起,承租方征得出租方同意后,将自行建设房屋,其费用自付。楼房使用期间,不经出租方同意,不准进行其改造,维护好原样。承租方建设房屋时,出租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如因城市规划需要,需搬迁时,自建房屋补偿费应归承租方所有,土地补偿费由出租方所有。如合同期满,房屋将由国家有关房屋估价中心代估价,出售给出租方或承租方自行拆除运走房屋拆下来。”合同第六条第3项约定:“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本承租方有优先权继续承租。”该合同生效后,王卷帽东组将涉案租赁物交付敬业建安公司使用,敬业建安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了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在其租赁院落内自建房屋数间。合同到期前,王卷帽东组于2017年4月27日又与朱文斌签订该涉案院落租赁合同、与陈奇签订该涉案楼房及邻楼小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均为2017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王卷帽东组、敬业建安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期满后,敬业建安公司以合同中有“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权继续承租”的约定为由,拒绝交还租赁物,要求按照王卷帽东组招标成交的租金数额继续承租。王卷帽东组以已经与中标的两承租方分别签订了租赁合同为由予以拒绝。双方由此产生纠纷,王卷帽东组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敬业建安公司以王卷帽东组与陈奇、朱文斌租赁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在该两案诉讼中,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王卷帽资产管理委员会东组向法院提交信函,拟证明其不再向任何人出租涉案租赁物,聊城市敬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法院申请对该两案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王卷帽东组、敬业建安公司双方不再争议继续租赁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实际系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在本案中,王卷帽东组、敬业建安公司之间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王卷帽东组、敬业建安公司分别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给付租金的义务,现合同约定租期已到,王卷帽东组拒绝与敬业建安公司继续签订租赁合同,敬业建安公司在承租场地自建的房屋王卷帽东组不予收购,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应由承租方即敬业建安公司将自建房屋拆除运走,恢复租赁物原状。王卷帽东组要求敬业建安公司停止继续使用原租赁场地及楼房,并清理租赁场地、楼房内属于敬业建安公司的所有财产及其他物品,将租赁物返还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应给予敬业建安公司合理的拆除时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判决:限聊城市敬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育生街北边路西的院落一处(面积约4亩)及内建的三层临街楼一栋(面积约800平方米)等租赁物,返还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王卷帽资产管理委员会东组,并拆除其自建房屋及清除其租赁物内的其他物品。案件受理费438元,由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王卷帽资产管理委员会东组负担338元,由聊城市敬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二审诉讼中,王卷帽东组提交光盘一张,拟证明敬业建安公司在原租赁场地至今仍存放着建筑租赁设备、临建房屋、办公设施的事实。敬业建安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在另案起诉的案件中王卷帽东组也提交了上述光盘,临街楼一楼门面房已全部收回,在二楼楼梯上有两间另行安装大门的办公室放着一些敬业建安公司的临时物品,但对整个临街楼的其他房屋使用没有任何影响。院落中已另行建设楼房,只在院落的南头和角落里有一些我方的杂物,但占地面积很小,因王卷帽东组在打开院落大门使用院落时没有通知我方,当时存放的物品是否有缺少,双方还没有核对,所以没有拉走。”针对敬业建安公司的质证意见,王卷帽东组述称:“敬业建安公司所说不属实,敬业建安公司租赁的临街楼及院落是整体租赁,届满后应依法整体返还,不存在零星返还的方式和约定。敬业建安公司所称租赁场地院内有新建房屋,新建房屋的单位是新区办事处,所建的房屋是党员老年活动中心,所占的场地是属于新区办事处的场地,与敬业建安公司所租的场地无任何关联,敬业建安公司在庭审期间仍坚持存放在租赁场地的残值建筑物品,只占了一小部分地方,王卷帽东组请求法官即时到现场勘验,确定哪方说的情况属实,以便公正判决。”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在本案中,王卷帽东组与敬业建安公司于2007年4月7日签订了《院落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第二条对租赁期限进行了约定,租赁期共10年整,自200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止。虽然合同第六条约定了在同等条件下,敬业建安公司有优先购买权,但王卷帽东组称其不再向任何人出租涉案租赁物。因此,涉案合同已经解除。敬业建安公司称合同第四条约定“如因城市规划需要,自建房屋补偿费应归承租方所有”。通过完整阅读合同第四条可知,自建房屋补偿费归承租方所有的前提条件是在租赁期间,现租赁期已届满,合同已解除,敬业建安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并且,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期满,敬业建安公司的自建房屋将由国家有关房屋估价中心代估价,出售给出租方或承租方自行拆除运走。现王卷帽东组拒绝购买敬业建安公司的自建房屋,敬业建安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租赁场地,并将其自建房屋拆除。
综上所述,敬业建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聊城市敬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 鑫
审 判 员  孙久强
审 判 员  孔繁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杜宏伟
书 记 员  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