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汇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惠水太和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天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31民初2236号
原告:贵州惠水太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濛江街道长田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0570774476;
法定代表人:钟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天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8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H08TJ5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惠水太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天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贵州惠水太和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惠水太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九十四元,减半收取四百四十七元,由原告贵州惠水太和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