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2091号
申请人:无锡德依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78195529P,地址: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旭天软件园**C309。
法定代表人:堵雯婷,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232861XD,住址: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崇文东路121-601。
法定代表人:周正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德依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德依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 华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蒋瀚鹏
书 记 员 何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