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2943号
申请人:无锡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5896189J,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运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中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232861XD,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崇文东路121-601。
法定代表人:周正华。
申请人无锡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洲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泰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前洲建设公司名下价值5629774.4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永泰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永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29774.4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洪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腾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