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6556号之二
申请人: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232861X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崇文东路121-601。
法定代表人:周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立英,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欧瑞京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XHTH9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戴路8号。
被申请人:无锡欧瑞京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5376131X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戴路8号。
申请人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欧瑞京电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苏0206民初65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无锡欧瑞京电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1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经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追加无锡欧瑞京机电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现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在原有保全金额1221万元限额内,追加保全无锡欧瑞京机电有限公司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2020)苏0206民初655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金额1221万元限额内,追加冻结、查封无锡欧瑞京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继续冻结、查封无锡欧瑞京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凌彦
人民陪审员 叶剑军
人民陪审员 荆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邹迪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