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欧瑞京电机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6556号
申请人: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232861X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崇文东路121-601。
法定代表人:周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立英,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欧瑞京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XHTH9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戴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欧瑞京电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无锡欧瑞京电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1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欧瑞京电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1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迪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