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久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178号
申请人:***,男,198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卫,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久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85001087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1188-2-3003。
被申请人:王志刚,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232861X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崇文东路121-601。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久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志刚、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无锡久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志刚、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久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志刚、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