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2737号
申请人:***,男,1964年3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232861XD,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崇文东路121-601.
法定代表人周正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与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92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92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