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2704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付围,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安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232861XD,住所地江苏省无多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崇文东路121-6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正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波,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璐,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无锡市前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英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