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622民初26号之二
原告:贵州新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4MA6GKOBU7J,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玉凯高速路出口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巨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MA6GXKDBXJ,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茅坪新区农贸市场5号第二楼层10-1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新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巨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贵州新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新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新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7元,由原告贵州新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籍
书记员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