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3民初2345号
原告: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大滩村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德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路9号万达广场写字楼1幢8层A-8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庆公司)与被告湖北德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盛庆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