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市鸿涛木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初336号
原告:衢州市鸿涛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5862909059,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宣家村双塘头自然村8-1号。
法定代表人:郑弘斌。
被告:浙江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923607866,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刘山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方德根。
原告衢州市鸿涛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衢州市鸿涛木业有限公司于同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鸿涛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在法定期限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鸿涛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雷震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延文
代书记员 缪忆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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