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欣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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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3民初1957号
原告:浙江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刘山一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923607866。
法定代表人:方德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傅刚,男,系浙江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衢州欣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东迹大道77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9U7415A。
法定代表人:徐永珍,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欣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20日诉前登记,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浙江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浙江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郑荣祥
人民陪审员汪艳青
人民陪审员戚勤建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崔闻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