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初30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卫东,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923607866,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刘山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方德根。
原告***与浙江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在法定期限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雷震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延文
代书记员 缪忆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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