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市***通钢管租赁服务部、***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3民初920号 原告:衢州市***通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铺75号。 经营者:***,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铺7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浙江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衢州市***通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衢州市***通钢管租赁服务部以已与各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通钢管租赁服务部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通钢管租赁服务部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