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802执355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丰家村210号。

法定代表人:方**。

被执行人:衢州杭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须江路51号财富中心3幢713、7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10日,汉族,住衢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杭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姜春生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贺 捷